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6號
為加強出口退稅工作,更好地支持外貿發展,服務出口企業,稅務總局決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時,免予提供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及其他聯次,以下統稱紙質報關單)。具體公告如下。
一、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以后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時,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但申報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貨物除外。
二、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后,出口企業申報辦理上述貨物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時,原規定根據紙質報關單項目填寫的申報內容,改按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對應項目填寫,其申報的內容,視同申報海關出口報關單對應電子信息。
三、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批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時,必須在企業的申報數據與對應的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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