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9日省工商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為規范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管理工作,依據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國家工商總局《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等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管理工作;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質監)局負責指導本轄區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管理工作;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受其委托的工商(市場監管)所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負責其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異常狀態管理工作。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
(一)未依照規定的期限報送年度報告的;
(二)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無法與其登記的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者住所取得聯系的。
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存在第三條第(一)款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度報告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通過安徽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個體工商戶存在第三條第(二)、(三)款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通過安徽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接到個體工商戶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舉報后,應當填寫《企業公示信息舉報登記表》進行登記,并在20個工作日內由所在地工商(市場監管)所負責核查處理。
核查舉報內容屬實的,應當填寫《企業公示信息舉報審批表》,經所在地工商(市場監管)所負責人批準,做出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決定;舉報內容不屬實的,不予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處理結果應以《企業公示信息舉報處理情況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舉報人。
對于不屬于本轄區個體工商戶的舉報,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管轄權的登記監管機關舉報或移交有管轄權的登記監管機關進行處理。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將個體工商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工商(市場監管)所經辦人員應填寫《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審批決定表》,工商(市場監管)所負責人審核,審核意見為同意的,報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備案,以縣(市、區)市場監管局的名義作出決定,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過安徽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對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接受申請。工商(市場監管)所應及時接受個體工商戶提交的取消標記經營異常狀態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
相關證明材料是指:
1、對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被標記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通過紙質的方式向工商(市場監管)所補報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
2、對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被標記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通過紙質的方式向工商(市場監管)所提交更正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信息后的年度報告;
3、對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被標記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提交已依法辦理經營場所、經營者住所變更或注銷登記的證明材料,或通過其登記的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的證明材料。
(二)核實審批。工商(市場監管)所在收到個體工商戶提交的取消標記經營異常狀態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對個體工商戶提出的取消經營異常標記的申請事項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屬于補報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的,工商(市場監管)所應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正常記載狀態;屬于其他情形的,工商(市場監管)所應對個體工商戶提出的取消經營異常標記的申請事項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經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正常記載狀態。工商(市場監管)所經辦人員應填寫《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審批決定表》,提出處理意見,由工商(市場監管)所負責人進行審核,同意取消標記經營異常狀態的,報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備案,以縣(市、區)市場監管局的名義做出決定,并通過安徽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因同時存在多種情形而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工商(市場監管)所應當按照本條前款的相關規定,在個體工商戶及時履行相關義務并消除各種情形后,方可做出取消標記決定。
第八條 已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再出現其他應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情形的,工商(市場監管)所應當依法標記并公示。
第九條 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如果其經營者再次申請辦理多個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各地應從加強監管角度出發,提醒其及時履行相關義務并消除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各種情形。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對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做出決定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收到個體工商戶對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有異議的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工作中發現將個體工商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公示信息更正審批表》,由所在工商(市場監管)所負責人批準后,在安徽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予以更正,將該個體工商戶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第十二條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將個體工商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決定經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被依法撤銷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或人民法院判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公示信息更正審批表》,報所在工商(市場監管)所負責人批準后,在安徽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予以更正,將該個體工商戶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第十三條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管理的舉報類、抽查類等文書表格見附件(企業信息公示文書式樣)。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案卷管理等制度規定,及時將經營異常狀態管理的文書等資料整理歸檔。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
黃山市金信財稅代理事務所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部分圖片、文字來源于網絡,如若侵權,請聯系本網刪除。皖ICP備14002927號-1 皖公安備34102102000233 技術支持:黃山時億網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