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營改增試點期間建筑服務等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行。
【宇越財稅(微信公眾號:cdyycsfw)解讀】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所謂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簡易計稅適用的征稅率和一般計稅適用的稅率不同,甲方往往會要求施工方提供按一般計稅11%稅率的稅票來多抵扣增值稅,致使簡易計稅稅收優惠措施落空。本規定關鍵在于取消“選擇適用”,改為“只能適用”。當然,適用本規定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①主體必須是工程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不適用;②項目類別必須是房屋建筑,市政、公路等工程不適用;③分部工程必須是地基與基礎和主體結構這兩類;④服務類別必須是「建筑服務」下的「工程服務」(編碼3050100000000000000),安裝、修繕、裝飾等稅目均不適用;⑤甲供對象必須是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等四類材料中的一種或多種,正列舉之外的其他材料設備均不適用。同時滿足上述5項條件的,無論建設單位甲供比例為多少(哪怕是1分錢),建筑企業針對本工程只能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 “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宇越財稅(微信公眾號:cdyycsfw)解讀】我們先來看一下原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再看一下新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經過對比后發生,本條的關鍵在于“取消”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產生的納稅義務。也就是說,納稅人收到預收款不再發生納稅義務,意味著納稅人無需就此筆款項申報納稅,也無需向建設單位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宇越財稅(微信公眾號:cdyycsfw)解讀】盡管上一條“取消”了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產生的納稅義務,但按照本條規定,預繳稅款還是照常進行的。
四、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六、本通知除第五條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七條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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