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疫情防控稅費優惠政策指引
(金信財稅整理2020.3.20)
公司根據國家各級政府最新公布的支持疫情防控稅費優惠政策匯編了《支持疫情防控稅費優惠政策指引》,請通過微信、QQ等渠道進行大力宣傳。對公司代理的規上企業,必須傳達到企業負責人,有必要的可以上門宣講。
附:《支持疫情防控稅費優惠政策指引》
一、支持防護救治個人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惠內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取得單位發放的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
優惠內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政策依據為《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10 號)。
二、支持物資供應
1、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2、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3、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政策依據為《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8 號)
三、鼓勵公益捐贈
1、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對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行捐贈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2、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3、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體:無償捐贈應對疫情貨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政策依據為《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9 號)。
四、支持復工復產
1、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 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 年
享受主體: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8 號)
2、困難企業減免緩繳稅款
享受主體:因受疫情影響的困難企業
優惠內容:對因受疫情影響的困難企業,可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申報或延期繳納稅款,延長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
受影響較大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申請2020年一季度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本優惠政策執行期暫定3個月(2020年2月、3月、4月)。
政策依據:黃山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小微企業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共渡難關的政策措施》。
3、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享受主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安徽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1)《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2)《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
4、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
享受主體:中小微企業、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優惠內容: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為5個月;對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減征期限為3個月。個體工商戶按單位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已繳納減免期間應減免費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主管稅務部門辦理抵退。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包括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政策依據:(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2)《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皖人社發〔2020〕3號)
5、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
享受主體:企業職工醫保繳費
優惠內容:單位自2020年2月起,對企業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 5個月。
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參照執行。
具體減征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在確保待遇穩定和基金平衡的前提下,結合統籌地區實際確定。
政策依據:(1)《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
(2)《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施方案》(皖醫保發〔2020〕1號)
五、支持文旅企業渡難關
1、文旅企業稅收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黃山市文化和旅游企業
優惠內容:免征文旅企業2020年上半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化和旅游企業僅限于景區景點、旅行社、賓館飯店、航空、民宿、演藝、文創企業。
政策依據:黃山市人民政府《支持文化和旅游企業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共渡難關的政策措施》。
2、業主(房東)為文旅企業租戶減免租金的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為文旅企業租戶減免租金的業主(房東)。
優惠內容:文旅企業承租經營用房,業主(房東)為文旅企業租戶減免租金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
本優惠政策執行時限暫定執行至疫情解除后3個月。
政策依據:黃山市人民政府《支持文化和旅游企業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共渡難關的政策措施》。
|
黃山市金信財稅代理事務所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部分圖片、文字來源于網絡,如若侵權,請聯系本網刪除。皖ICP備14002927號-1 皖公安備34102102000233 技術支持:黃山時億網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