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本公告的背景
為切實轉變稅務機關工作職能,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辦稅效率,國家稅務總局開展了“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全面全程提速辦稅,給誠信守法的納稅人提供更多的辦稅便利,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發布本公告。
二、簡化納稅人領用增值稅發票手續
取消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手工驗舊。目前納稅人領用發票前,需通過驗舊供新程序,憑發票開具清單及已開具發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聯辦理,此項工作用時較長,容易造成辦稅大廳排隊現象,影響辦稅效率。稅務機關應用一般納稅人發票稅控系統報稅數據,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增值稅發票驗舊工作。
三、簡化專用發票審批手續
一般納稅人申請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各省國稅機關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擴大不需事前實地查驗的范圍,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國稅機關確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區縣稅務機關依法審批。目前的做法是,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但實際工作中,事前實地查驗工作存在一些問題,影響辦稅效率。全國一般納稅人中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企業占全部使用戶數的70%以上,該項措施可惠及大部分一般納稅人。
四、簡化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取消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的程序,減少辦稅環節。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五、 簡化紅字專用發票辦理手續
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不再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紅字專用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全國范圍的推行,實現了稅務機關通過系統對紅字專用發票進行監控管理的需要,不再需要納稅人將發票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六、實行分類分級規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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